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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国资委《关于开展中央企业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资发评价〔2010〕107号)和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同志在中央企业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,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专项治理工作要求,指导、推动和保证公司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。根据中纪委、监察部、财政部、审计署、国资委联合印发的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:实施办法)及《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》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一、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
公司成立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公司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。
组 长:吴高潮 董事长、党委书记
副组长:周先标 董事、总经理
成 员:徐国忠 董事、党委副书记
王政耀 副总经理
杜晓强 总经济师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具体负责公司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主任:杜晓强(兼)
成员:朱雪棠 审计负责人
翁伟虎 人力资源部主任
田 荣 财务资金部副主任
汤祖平 纪委副书记
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。
各单位(部门)要加强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,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,单位(部门)“一把手”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二、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
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,均属于“小金库”。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“小金库”资金的收支数额,以及2007年底“小金库”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。对设立“小金库”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,应追溯到以前年度。
“小金库”主要表现形式包括:
(一)隐匿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
1、用销售商品收入、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;
2、用资产处置、出租、使用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;
3、用股权投资、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“小金库”;
4、用政府奖励资金、社会捐赠、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、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(二)虚列支出设立“小金库”
1、虚列产品成本、工程成本、采购成本、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“小金库”;
2、虚列研究与开发费、业务招待费、会议费、销售手续费、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“小金库”;
3、虚列职工工资、福利费用、社会保险费用、工会经费、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(三)转移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
1、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、产成品等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;
2、以虚假股权投资、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;
3、以虚假资产盘亏、毁损、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;
4、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(四)其他形式设立“小金库”
三、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
公司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自公司印发通知之日起开始正式启动,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。按照五部委联合印发的《实施办法》规定、李荣融主任的讲话精神和集团公司的要求,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,分四个阶段进行:
(一)广泛动员,周密部署。从现在开始到8月底,是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阶段。
公司将组织召开由各单位(部门)负责人及财务、人事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。一是认真学习国资委文件和李荣融主任的讲话精神,布置贯彻落实措施,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;二是进行培训,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、内容和相关处理政策。三是提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。各单位(部门)务必高度重视,做好动员部署工作。
一是广泛动员,深入宣传。要根据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、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,中央纪委《设立“小金库”违纪行为适用<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和《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等有关文件要求,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,认真组织学习《实施办法》,通过思想发动、政策宣传、舆论引导,让每一个干部职工都了解治理“小金库”的政策和决心,积极主动参与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。
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周密部署。单位(部门)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治理工作,早动员,早部署,并制定周密的“小金库”治理实施方案,明确各项政策规定,分解落实具体措施,一级抓一级,层层落实责任,确保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。
(二)全面自查,认真自纠。9月份是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二个阶段。在本阶段,各单位(部门)要按照《意见》和《实施办法》要求以及本单位(部门)工作方案,全面组织自查,认真进行自纠。一是自查工作面要确保达到100%。各单位(部门)的自查范围包括本部各部门和各级子单位,涵盖全部表内表外单位、账内账外资金资产。对于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,要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,确保治理工作全面覆盖、不走过场。二是保证自查自纠效果。各单位(部门)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,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,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,取得实效;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,必须自觉纠正,一旦发现“小金库”应当立即封存,停止运作,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,不得以任何借口、任何理由拒绝清缴或拖延。三是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。各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责,单位(部门)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单位(部门)内部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,接受职工群众监督。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,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四是及时上报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,各单位(部门)要于2010年9月15日前向公司总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》(见附件1),自查报告和报表内容必须客观真实,数据准确,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要在相关报告和报表上分别签字,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。
(三)突出重点,深入检查。10月份是各单位(部门)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阶段。在各单位(部门)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,公司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,由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检查组,深入各单位(部门)开展检查工作。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开展。全面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检查各单位(部门)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;二是检查各单位(部门)是否按照要求在本单位(部门)进行了广泛动员和深入宣传,广大干部职工是否知道专项治理工作这件事;三是检查各单位(部门)是否按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、落实了工作责任;四是检查各单位(部门)是否按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做到了100%。
(四)及时整改,处理到位。从11月末到12月底,是各单位(部门)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整改落实阶段。各单位(部门)要高度重视整改落实工作,确保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。一是及时明确整改政策标准。各单位(部门)要按照整改政策标准,认真落实公司的整改意见,确保整改到位。二是认真做好“小金库”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理。对于“小金库”资金余额、使用“小金库”形成的资产以及追回的私分“小金库”资金,要及时纳入法定账簿核算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三是把握政策,落实相关人员责任。在“小金库”清理过程中,无论“小金库”是哪一任领导设立的,现任领导都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,否则追究现职相关领导的责任。四是探索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防治“小金库”的长效机制。要针对发现的问题,紧密结合单位(部门)内部管理现状,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,及时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,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,从源头上防止“小金库”问题的再次产生。整改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公司总部。
四、专项治理工作的处理政策
根据这次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,对各单位(部门)自查和被查发现的“小金库”,按照“依纪依法,宽严相济”的指导思想进行处理,总的原则是“自查从轻从宽,被查从重从严”。
(一)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“小金库”问题。凡自查认真、纠正及时,情节较轻的,可以免予处分;情节较重的,也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。
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“小金库”,单位(部门)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,并依法纳税;对已经使用的“小金库”,要进一步查清使用性质和资金流向,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。
凡在公司派出检查组之前,单位(部门)和各级子单位的重点检查中检查出来的“小金库”,视同自查发现,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。但是,对于2008年以来自己纠正的“小金库”问题隐瞒不上报的,则视同被查“小金库”进行处理。
(二)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“小金库”问题。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,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“小
金库”,公司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,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,依法进行财务、税务等相关处理外,还要对责任单位(部门)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,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;涉嫌犯罪的,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。
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“小金库”的,对设立“小金库”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,依照有关规定,严肃追究责任,并给以经济处罚。对被查发现“小金库”数量较多、金额较大,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,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,作出组织处理。所属子单位被查出“小金库”的,既要追究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,也要追究上一级次的领导责任。
(三)坚决制止新设“小金库”的不法行为。自本通知下发后再设立“小金库”的,要对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,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或停职,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。对于那些无视公司三令五申,顶风违纪,在专项治理期间新设“小金库”的,不仅要给予严肃处理,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。在以后年度的各类财务、审计及监事会监督等检查中,都要将单位(部门)“小金库”作为重点检查内容,一旦发现单位(部门)设有“小金库”,不论是什么时间设立的,一律按照新设“小金库”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。
(四)重奖举报有功人员。为推动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,鼓励群众举报,重奖举报有功人员。公司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,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。对举报有功人员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按照查实的设立“小金库”金额,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。
五、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,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。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在党中央、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的。“小金库”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,各单位(部门)要按照公司统一领导、党政齐抓共管、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,建立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,抽调业务骨干,加强组织领导。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,按照分级负责、分口把关的要求,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。各级财务、人事等部门要共同参与,明确任务分工,落实责任主体,对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,狠抓落实,确保按时保质完成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任务。
(二)深刻领会政策,力争将问题消化在自查自纠阶段。各单位(部门)要深刻学习领会政策,高度重视“小金库”治理自查自纠工作,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横向到边、纵向到底、不走过场、不留死角。要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和各级子单位对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工作的认识,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,鼓励自查,努力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、解决问题。对在自查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(部门),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;对问题严重的,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(三)积极配合重点检查,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。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是确保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的重要手段。各单位(部门)要充分认识治理“小金库”重点检查的重要性,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,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,全面、及时、客观、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,不得瞒情不报,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。对弄虚作假、压案不查、对抗检查、拒不纠正、销毁证据、突击花钱分钱,或重点检查中发现“小金库”数额巨大、情节严重的,要依法从重处理。
(四)深入排查资产与财务管理隐患,完善制度,形成预防“小金库”的长效机制。为彻底消除“小金库”滋生的土壤,各单位(部门)要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管理、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,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“小金库”的管理漏洞,并根据排查结果,梳理业务流程,完善内控制度,规范权力运行,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“小金库”发生。要坚持标本兼治、堵疏结合、惩防并举、综合治理的方针,建立防治“小金库”的长效机制,“开前门、堵后门”。通过加强思想教育,使其不想设立“小金库”;通过完善体制机制,使其不必设立“小金库”;通过健全内控制度,使其不能设立“小金库”;通过责任追究和高压严惩,使其不敢设立“小金库”,从而斩断“小金库”的思想根源、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。
(五)广泛发动群众,做好宣传和举报工作。各单位(部门)要大力宣传公司治理“小金库”的坚强决心,大力宣传治理“小金库”的有关政策规定。要充分利用公司“小金库”案例,开展警示教育,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,筑牢思想道德防线。公司将在《舟渔报》及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有关治理“小金库”的政策,公告公司设立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(公司专项治理举报电话:8139063(内线9063)、8139069(内线 9069),举报电子邮箱:①tz2345@163.com 、②zhanghongyanp@126.com 、③zhuxuet681011@yahoo.cn )。通过重奖手段,鼓励群众举报,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。对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,对泄露举报人信息人员和打击报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(六)以此次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为契机,不断完善财务与
资产管理。要按照《会计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、内部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。要严格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制度,认真清理银行账户,彻底解决公款私存、账外设账、多头开户等问题。要创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式,加强资金集中管理,完善信息化手段,确保资金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
各单位(部门)要把查处“小金库”问题作为财务监督、审计监督、纪检监察等有关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。教育广大员工充分认识私设“小金库”的危害,打消侥幸与观望心理,严格按照此次“小金库”治理政策,彻底消除“小金库”现象,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,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奠定坚实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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